在某农村,甲购买了乙的房子,并且办理了房产证的过户手续。房子所占的土地并未办理宅基地使用证。后遇到拆迁,甲找乙协商并请乙协助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或者干脆乙配合将因为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利益转移给甲。但乙认为当年卖给甲房屋价格太低了,现在自己正好可以享受一下补偿,并且自己卖的是房屋又不是土地,于是乙私下于是向土地局补办了该房屋的宅基地使用权证。
甲不服,于是向当地法院起诉要求法院撤销乙的宅基地使用权证。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依据《土地管理法》及福州市的相关规定,土地的使用权必须和房屋的所有权保持一致。由于乙所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和该地块上面的房屋所有权分别属于不同的人,土地局的颁证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于是判决撤销了乙的宅基地使用权证。
(作者:叶林 QQ:1846904128 网站:http://www.fl168.com/Lawyer458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