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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存产权证和契约并入住能否算所有权转移?

时间:2011-03-16

按《物权法》第九条规定,房屋产权的变动必须经过登记,就是说必须经过产权过户,否则房屋产权不算转移。

法院审理此类案件中常常有这种情况发生。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并没有立即过户,而是卖方把房产证交给买方保管,卖方交完购房款后就搬到房屋内居住。如果完全按照《物权法》第九条的规定,那么由于买卖双方并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因此这种情况下房屋的产权并未发生转移。

这样一来会很可能发生这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房价上涨或者拆迁补偿时买方要求卖方办理过户手续,但是卖方以产权未过户合同无效为由要求收回房屋,或者干脆要求买方再支付一定的购房款否则不配合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另一种情况是卖方偷偷去房管部门办理房产证遗失登记并重新办理房产证,再用新的房产证将房屋卖给另外的人并办理过户手续。如果按照《物权法》第九条的规定,第一种情况倒问题不大,卖方依然要配合买方办理过户手续的,但是对于第二种情况,由于卖方和其他人已经办理了过户手续,那么这个新的买方似乎已经构成了“善意取得”,因此这时新的买方则可以依据产权证要求居住在里面原来的买方搬出房屋,否则可以起诉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实际上,在司法实践中并不绝对照搬《物权法》第九条的规定,对不动产只遵循登记为其物权变动公示的唯一原则,而是针对具体案件具体分析。例如,上段所讲的第二种情况,即使卖方已经偷卖给其他人并且办理了过户,居住在内的买方照样可以起诉撤销对方的产权证;如遇拆迁卖方擅自和拆迁办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居住在内的买方也可以向法院起诉撤销协议。
         (作者:叶林  QQ1846904128   网站:http://www.fl168.com/Lawyer45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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