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方经常和承租方因为租金问题发生纠纷闹上法院。出租方向法院起诉有时只能提供《租赁合同》,而有的法院则要求出租方须同时提供产权证证明自己就是房屋的产权人,否则不予立案。这常常导致一些产权证丢失或者因为其他原因无法提供产权证的出租方无法通过起诉来追究违约承租方的责任。我们认为法院这种做法欠妥当。
出租方要求承租方支付房租的纠纷,从本质上讲属于债权纠纷,并且法律并未要求出租方一定非是产权人不可。例如,承租方将允许转租的房屋转租给次承租方后,针对于次承租方而言,这种情况下承租方就是出租方,但是他并不是产权人而只是转租人。另外,民事诉讼法也没有规定关于租赁合同纠纷需要提供产权证才可以立案,而至于出租方的诉讼请求法院能否支持,也不是法院立案时给予审查的,而是必须经过法院审理后才能确定的事情。
因此,法院在立案时即要求出租方提供产权证否则不予立案,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作者:叶林 QQ:1846904128 网站:http://www.fl168.com/Lawyer458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