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首页 >> 法律资讯

关于在昆明市执行商品住房限购政策的通告

时间:2011-03-12
昆明市人民政府 中国人民银行昆明支行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中国银监会云南监管局 关于在昆明市执行商品住房限购政策的通告
  昆政发[2011]7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发〔2010〕10号文件的通知》(建房〔2010〕155号)的要求,为坚决遏制各种投资投机性需求,促进昆明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云南省昆明市户籍居民和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昆明市主城四区及呈贡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含三个国家级开发、度假区)购买商品住房的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昆明市各级各部门和相关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把思想统一到国家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上来,提高认识,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国发〔2010〕10号文件,认真落实近期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强房地产宏观调控相关政策。
  二、在昆明市主城四区及呈贡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含三个国家级开发、度假区),暂时实行限定居民家庭购房套数政策。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昆明市户籍居民和非本市户籍居民的同一购房家庭(包括购房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昆明市主城四区及呈贡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含三个国家级开发、度假区)只能新购买一套商品住房。商品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商品住房(含达到上市条件的经济适用住房)。对于境外机构和个人购买商品住房,严格按照《建设部、商务部、国家发改委、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房地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建住房〔2006〕171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管理的通知》(建房〔2010〕186号)等有关政策执行。
  三、各商业银行暂停发放居民家庭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对不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昆明市户籍居民,商业银行暂停发放购买住房贷款;对贷款购买商品住房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严格执行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1.1倍的规定。
  对购买首套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下的家庭,其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对购买首套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家庭,其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对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的1.1倍。暂停发放居民家庭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购房人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应如实填写《购房家庭情况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
  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应当履行核查义务,核查《申报表》填写内容,并将《申报表》作为合同附件。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不认真审查的,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直至吊销相关证照;购房人提供虚假证明,违反规定购买商品住房的,房屋登记机关不予办理合同备案和房屋权属登记。
  五、商品住房购房人在限购时间内购买的商品住房,向房产登记部门申请房屋权属登记时,除原规定的申请材料外,还需提供以下附加申请材料:
  (一)《申报表》原件;
  (二)结婚证及户口本(验原件、收复印件)或未婚声明等婚姻、家庭状况证明。
  六、限购交易时间的认定,新建商品住房以在昆明市房屋登记机关信息系统网上合同登记备案的时间为准,二手住房买卖以房屋登记机关业务收件时间为准。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一一年一月十八日

联系人:杨律师

电话:13930322268

邮箱:yjmlawyer#qq.com(#换@)

地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北环路519号4楼

Copyright © 2023 捍卫自由刑事辩护defend-lib 版权所有 XML 捍卫自由辩护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