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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规范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文件的通知

时间:2011-03-12

云建房〔2010〕367号

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房管局)、人民银行各州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分局,各国有商业银行云南省分行、富滇银行、云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恒生银行(中国)昆明分行: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也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的通知》(建房〔2010〕83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若干意见》(云政发〔2010〕84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事宜进一步明确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认定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居民家庭住房套数时,已成年子女拥有的住房数量不计入该家庭住房套数。

    二、成套住房应当是具备独立的厨房、卫生间、卧室和起居室的住房。

    三、贷款人受理贷款时,二套房的认定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贷款人通过人民银行全国联网的征信系统查询借款人贷款购买成套住房的情况。

   (二)没有购买成套住房的贷款记录的,根据借款人的申请或授权,由具备查询条件的城市房地产主管部门通过房屋登记信息系统进行借款人家庭住房登记记录查询,并出具出门查询结果。

    如因借款人所在城市未建立房屋登记信息系统,或已建立房屋登记信息系统但数据不完全,以及同一城市有多个房屋登记机构但未实施联网管理等特殊原因,导致当地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登记查询结果的,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贷款人查实诚信保证不实的,应将其记作不良记录。

    四、对能提供1年以上购房所在州市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申请住房贷款的,贷款人按建房〔2010〕83号通知第三条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对不能提供1年以上购房所在州市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申请住房贷款的,贷款人按第二套(及以上)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执行。

    五、各地要把城市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建设作为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调控房地产市场,稳定住房价格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数据不完备的城市,要加快建设。2010年年底前各设区城市要基本建立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尽快到达能够高效快捷方便查询住房信息的目的。

附件:关于规范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的通知

(建房〔2010〕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会(首府)城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房地局),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规范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申请人(一下简称借款人)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居民家庭住房套数,应依据拟购房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成员名下实际拥有的成套住房数量进行认定。

    二、应借款人的申请或授权,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首府)城市及其他具备查询条件的城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应通过房屋登记信息系统进行借款人家庭住房登记记录查询,并出具书面查询结果。

    如因当地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登记查询结果的,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贷款人查实诚信保证不实的,应将其记作不良记录。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应对借款人执行第二套(及以上)差别化住房贷款政策:

    (一)借款人首次申请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如在拟购房所在地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含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系统,下同)中其家庭已登记有一套(及以上)成套住房的;

    (二)借款人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一套(及以上)住房,有申请贷款购买住房的;

    (三)贷款人通过查询征信记录、面测、面谈(必要时居访)等形式的尽责调查,确信借款人家庭已有一套(及以上)住房的。

    四、对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申请住房贷款的,贷款人按本通知第三条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对不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纳税证明的非本地居民申请住房贷款的,贷款人按第二套(及以上)的差别化住房贷款执行;商品住房价格过高、上涨过快、供应紧张的地区,商业银行可根据风险状况和地方政府有关政策规定,对其暂停发放住房贷款。

    五、各地要把城市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建设作为落实国发〔2010〕10号文件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数据不完备的城市,要进一步完善系统;尚未建立房屋登记系统的城市,要加快建设。2010年底前各设区城市要基本建立房屋登记信息系统。

    要加强住房信息查询管理工作。房地产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建住房〔2006〕244号)及《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建住房〔2008〕84号)进行查询,并出具书面查询结果。对提供虚假查询信息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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