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政发〔2010〕18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市场调控,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切实增加住房供应
(一)加快商品住房项目审批和建设进度。按照促开工、促上市要求,对正在报批、已批未建、已建未售的商品住房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对正在报批项目,各级国土、规划和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加快审批进度,特别是对普通商品住房项目,要开辟项目审批绿色通道,限时审批完结。对已批未建项目,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帮助企业协调解决施工中的困难和问题,督促企业尽快开工建设。对达到预售条件的项目,应尽快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加快销售。
(二)优化土地供应结构。按照国家土地管理有关政策,结合当地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科学确定土地供应规模,有效改善供应结构,合理控制供应时序,增加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用地供应,提高土地供应和开发利用效率。对房价上涨偏快的城市,要切实增加公共租赁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的土地供应量。
(三)加快编制住房建设规划。各城市人民政府应按照国务院要求抓紧编制2010年—2012年住房建设规划,重点明确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的建设规模。根据建设规划分解落实住房用地年度供应计划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各城市住房建设规划应在2010年6月30日前编制完成,并由州(市)人民政府汇总后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四)构建高效行政服务体系。加快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整合审批职能,减少审批环节,规范审批流程,积极探索建立一站式办公、一条龙服务、一个窗口收费的行政服务体系,努力为房地产企业提供优质、便捷、高效服务,形成促投资、促开工、促上市的良好环境。
二、有效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
(五)严格二套住房信贷管理。严格执行国务院规定的二套房贷政策,应用差别化利率,合理引导住房消费,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需求。对已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又申请购买第二套(含)以上住房的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0%,贷款利率严格按照风险定价。对已还清原住房贷款、购买自住改善型二套住房的借款人,享受首次贷款优惠政策;对未还清原住房贷款,且不能提供自住改善型二套住房有效证明的借款人,不得享受首次贷款优惠政策,一律按照二套房贷政策执行。
(六)严格执行住房税收政策。个人转让住房营业税减免时限按照国务院要求由2年恢复为5年,个人所得税和住房交易契税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征收。取消权属登记费和个人买卖住房交易手续费的减免政策。
(七)加强商品房转让管理。各级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销售备案管理,对已办理预售备案登记、但未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的购买人,不得转让其商品房。
三、继续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
(八)加强商品房预售监管。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原则上应按照规划批复规模申请办理。预售许可证确需分期分批办理的,必须报经项目所在地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已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所有房源,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严格执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预售资金必须专户存储,并确保全部用于所预售的商品房项目,不得挪作他用。
(九)加强土地供应管理。综合考虑土地价格、价款缴纳、合同约定开发时限及企业闲置土地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土地供应方式和内容。对新出让的土地项目,要根据项目规模和建设周期,在合同中明确项目的开发资质、开工时间、竣工时间和相应的处罚条款。对拖欠土地价款、违反合同约定的单位和个人,限制其参与土地出让活动。从严控制商品住房项目单宗土地出让面积,完善土地招拍挂制度,逐步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土地出让综合评标方法。年内选择1个—2个城市开展全省土地招拍挂综合评标试点,探索经验,逐步推开。
(十)加大执法监察力度。健全协调统一、高效联动的执法监察机制,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税务等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进一步加大对捂盘惜售、囤积房源,散布虚假信息、扰乱市场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违法违规用地和囤地、炒地行为,在房地产开发、销售和中介服务中价格欺诈、哄抬房价、违反明码标价规定以及偷税漏税等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切实净化市场环境。
四、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十一)力争到2012年,基本解决31.5万户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按照国家和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在加快建设限价商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同时,全面启动城镇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继续推进林区、垦区、煤矿沉陷区棚户区改造。将行政区域内中央、省属企业低收入职工纳入住房保障范围,将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纳入经济适用住房供应范围,统筹安排、协调推进,切实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确保如期完成建设任务。
(十二)多渠道筹措建设资金。抓住中央加大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支持力度、提高补助标准的机遇,积极争取中央资金支持。充分发挥金融机构的作用,多渠道筹措社会资金,全面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进程。
五、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
(十三)加强组织领导。稳定住房价格,保持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是省、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领导,建立健全部门责任清晰、调控工作统一的高效协调机制,完善调控工作措施,切实做好稳控房价工作。
(十四)加强房地产市场监测。各级住房城乡建设、统计、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沟通协调,完善信息共建共享机制,优化信息监测与分析方法,建立完善信息来源真实、监测反映灵敏的房地产市场监测系统。
(十五)正确引导住房消费。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引导房地产投资和消费向更理性的方向发展。要进一步健全房地产市场信息发布机制,定期发布市场信息,增加市场透明度,引导城市居民根据自身居住状况和经济承受能力理性消费,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诚信经营、合理定价、依法销售,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各级宣传部门要加强舆论引导,指导各新闻媒体客观、公正、全面做好房地产市场信息披露、市场价格以及市场走势等的宣传报道,营造公开、公正、透明、有序的房地产市场环境。
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发布时间:2010-01-22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州、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局:
现将《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0〕18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税收政策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自2010年1月20日起,住房交易契税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征收,即按《云南省契税实施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契税税率为3%;同时,有下列两种情况享受税收优惠: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第一条的规定,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第一条第二款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第五条的规定,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单套建筑面积最高到144平方米)暂减半(按1.5%税率)征收契税。
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