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政发〔2008〕88号) 2008年12月6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区管委会,昆明空港经济区管委会: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维护房地产市场稳定发展,降低住房交易税费、简化开发建设程序等文件要求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我省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意见》(云政发〔2008〕207号)(以下简称《意见》),促进我市房地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确保房地产市场稳定发展
房地产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对于拉动相关产业的发展举足轻重,对于金融业的稳定和发展至关重要,对于推动居民消费结构升级、改善民生具有重要作用。当前,昆明市房地产市场总体保持了平稳健康发展态势,房地产开发投资稳步增长,商品房供应结构不断优化,商品住房价格保持平稳,市场秩序基本良好。但是受国际金融动荡、国内社会经济发展形势、整个房地产市场走势等因素影响,我市房地产业,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房地产业发展,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稳定房地产市场、支持鼓励住房消费的各项政策措施,着力规范投资、保障消费、促进销售、保持价格稳定、防止过大波动,同时,将稳定房地产市场的各项工作与解决广大中低收入居民住房问题、加快推进城中村改造相结合,加大住房结构调整力度,全面推进住房保障制度建设,促进全市社会经济又快又好发展。
二、采取有效措施、强化服务职责、构建良好住房消费环境
(一)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市属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要在年内完成职工住房补贴的申报工作,2009年发放到位;三个开发(度假)区,2009年完成职工住房补贴的申报、发放工作;盘龙、西山、官渡区年内全面实施区属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工作,2010年完成;五华区2009年完成新增职工住房补贴的申报、发放工作;其他县(市)区,年内全面启动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工作,要按照先退休、后在职,先无房、后不达标的原则,根据财力,分期分批实施,争取3年内完成。非财政性拨款的企事业单位,也要按照住房分配货币化的相关政策,因企制宜,民主决策,制定本单位的实施方案,支持本单位无房或住房困难的职工尽快解决住房问题。按照省政府规定,企事业单位向无房或住房困难的职工发放的住房补贴,可在税前据实扣除。
(二)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各商业银行要及时协调解决企业面临的资金困难,为企业进一步发展提供金融支持。在符合上级信贷综合收益率要求和收益覆盖风险的原则下,对有效益、有市场、有信用的优质房地产开发企业,积极向上争取信贷额度,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和贷款利率水平。稳步推进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支持居民购买普通商品住房,提升居民住房消费能力。普通房地产项目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即可向购房者发放按揭贷款。各商业银行要积极履行职责,防止住房贷款假按揭、假首付等现象的发生。
放宽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从2008年11月1日起,放宽昆明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单职工由过去的最高贷款20万元上调为30万元,双职工由过去最高贷款40万元上调为60万元,规定执行期为1年,确保提高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效率。
(三)合理调整税费政策。
各县(市)区要严格按照《意见》规定,购买90平方米以下普通商品住房(含二级市场购房,本条下同)的契税执行0.5%税率;购买90平方米以上、145平方米以下普通商品住房的契税税率执行1%的税率;别墅除外的其他非普通商品房交易契税降至1.5%。
在2009年12月31日前,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的普通商品住房对外销售的,不负担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自2008年11月1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免收个人购买90平方米以下普通商品住房的权属登记费和个人买卖住房交易(转让)手续费,购买新建商品房住房以交易合同登记备案时间为准,购买二手房以交易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四)给予城中村改造项目政策优惠。对政府批准的城中村改造项目,在有关地方税收和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方面给予优惠,具体见城中村改造专项优惠政策。
(五)放宽购买商品住房的落户条件。各县(市)区要严格执行《意见》规定,对凡是购买了商品住房(含二级市场购房),但户口不在购房所在地的购房者,可根据购房面积大小,将3人以内家庭成员户口转入购房所在地户籍管理机构。
(六)强化房地产市场监管。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对审批预售的开发项目实施行政监管,建立健全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切实维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开设专户并实施预售行为的,按违规销售商品房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处理。房地产开发企业隐瞒或提供虚假情况挪用商品房预售房款的,终止预售行为,并记入违规记录,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降低资质直至取消房地产资质的处罚。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用划拨土地建盖商品房的,一经发现,立即终止预售或销售行为。按照国家和省要求,继续整顿房地产市场,建立规范、有序、良好的市场秩序。
三、加快推进县域房地产业发展
(一)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一是积极组织各县(市)区用地的报批工作。对房地产、旅游及商业等经营性用地,按照统一规划、分期实施、有保有压、统筹安排的原则,以及省国土资源厅确定的批次用地控制规模,合理安排。二是加大已成熟地块的招拍挂出让力度。在各县(市)区已有和成熟的国有建设用地范围内,积极开展房地产项目的招拍挂出让工作,并通过媒体加大房地产项目供地的信息宣传力度。三是对县域房产实施计划项目,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纳入市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结合政府土地储备供应计划,分期、分批采取招拍挂方式供地。四是县(市)要按现行土地管理政策的规定,依法按权限审批和供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县域各地的土地出让金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规定收取和使用。
(二)市规划部门负责:指导组织各县(市)区做好县域总体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指导各县(市)区在规划选址时,应优先选址于已经批准的城(镇)批次新增或存量国有建设用地范围内,充分利用现有存量土地,避免土地征收转用后,因规划选址定点、调整等原因,无法实施供地造成指标浪费,形成批而未供的情况。
(三)市建设部门负责:积极推介一些信誉好、讲诚信、实力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到县域投资开发房地产项目,提高县域房地产市场的规模和档次。
(四)市房管部门负责:指导各县(市)完善房屋权属登记制度和交易管理,建立银行与企业的沟通协调机制,推进个人住房贷款;指导各县(市)区建立和完善房产信息化制度,实现资源共享。每年对各县(市)房管部门进行业务培训。
四、营造良好的房地产投资环境、实现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一)提高服务水平。各县(市)区、各相关职能部门要进一步简化房地产开发领域的审批环节,缩短办事时限,提高办事效率,严格执行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责任追究制等各项制度,提高服务水平和服务能力。对城中村、旧城改造和保障性住房项目实行审批“绿色通道”,限时办结,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二)加强对重大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指导和服务工作。建立重大房地产开发项目跟踪服务机制,加强对重大项目开发和营销工作的指导,主动上门服务,帮助房地产开发企业解决项目规划、设计、建设、交易等各个环节的问题,加快大项目的开发进度,发挥重大项目对稳定房地产市场、促进房地产投资合理增长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三)市规划部门一要对新申报的建设工程项目,符合规划要求的,按相关规定加快办理行政审批手续。二要对清非用地的建设项目,尚未经过方案审查的,按照关于推进历史遗留建设项目规划审查的通知要求及程序加快办理。三要对已审批过规划方案的建设项目,设计方案符合规划要求的:(1)在重点区域内的建设项目,设计方案上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定并提出程序意见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不在重点区域内的建设项目,由市规划局按行政审批程序,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市国土资源部门要认真做好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供地计划,切实加强对县(市)区具体用地方案制定的指导。
(五)多渠道解决好保障性住房,促进普通商品住房开发建设。每年我市经济适用住房供应面积原则不低于当年商品房供应面积的5%(不含困难企业自建经济适用房)。各县(市)区要根据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划,加快发展二手房市场和住房租赁市场,合理安排投资收购、租赁和开发建设的比例。应结合城中村改造、危房改造、破旧成片的工矿居住区改造,促进中小户型、中低价位普通商品房开发建设稳定发展。
(六)严格按照《意见》规定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房地产开发企业领取了《商品房预售证》的开发项目,房管部门可就未售部分房屋办理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手续,在建工程竣工并经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后,将在建工程抵押权转为房屋抵押权登记。在建工程抵押权转为房屋抵押权时,视为房屋所占土地一并抵押。
五、建立健全房地产风险预警机制,稳定市场预期
(一)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预警。市统计部门在相关部门密切配合下建立健全房地产预警预报系统,完善房地产市场运行分析协调会议制度,整合各部门信息资源,加强房地产业发展战略研究和市场趋势分析,适时提出应对市场变化的对策措施;定期发布市场运行信息,完善市场信息披露机制,增加市场的透明度。
(二)坚持正确的舆论宣传导向。各级宣传部门要加强对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宣传,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宣传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避免虚假和不实报道,合理引导房地产投资和消费,引导广大住房消费者树立正确的住房消费观念,增强消费者的信心,稳定房地产市场预期,为房地产业的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宣传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