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常常有这种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65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要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这条有不少人理解为开发商应当在交房后365日内负责为购房者办理产权证,如果没有,那么开发商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实际上,严格按这条约定的内容来理解,该约定并没有说开发商需要在365日内负责为购房者办理产权证,而是说开发商要在交房后的365日内将需要将办理产权证需要由开发商提供的资料报给产权登记机关备案。虽然,办不来证的原因往往就是开发商无法将有关资料交给产权登记机关备案,但是,从法律上讲就不是一会事。因此,对于交房后已经满一年购房者还没有拿到产权证的情况,购房者需要起诉开发商的,除非房屋买卖合同中有直接约定开发商负责办证,否则应该起诉要求开发商将有关的资料报给产权登记机关备案,于此同时还可以追究开发商逾期将资料报给产权登记机关备案的违约责任。
(作者:叶林 QQ:1846904128 网站:http://www.fl168.com/Lawyer458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