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土地相邻。甲在自己土地上面筑了围墙,但没有围墙的产权证只有包括围墙所占地范围在内的土地使用证。乙认为甲在土地上面的墙,影响了自己的通行权,于是在未予甲协商的情况下,将甲的围墙撬开一个可供两人并行通过的洞。甲认为乙的行为侵害了自己的权利,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决乙将被毁坏的墙恢复到原来的状态。
一般来说,主张不动产物权被侵害一方的当事人应该向法庭提供证明拥有不动产物权的证明。具体到本案而言,甲应当提供其关于围墙所有权的证明。而本案甲在自己土地上面的围墙没有产权证,甚至还可能是违章建筑,在这种情况下,乙破坏了甲土地上面的围墙,是否应当承担恢复原状的责任呢?
《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但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同时,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碍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碍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按此规定,甲作为土地的使用权人对其地上的围墙有既有所有权,也有占有权。乙未经甲的允许擅自在甲的围墙上撬开一个洞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因此,甲尽管对围墙没有产权证但其可以依据持有的土地证要求甲负责将被破坏的墙体恢复原状,如果造成其他损失的还得负责赔偿。
另外,需要补充说明的是,关于甲的墙如果属于违章建筑怎么办的问题。我们认为,甲的围墙是否属于违章建筑应当由政府有关部门来认定,不应当由乙自己来采取措施。就本案而言,乙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如果甲的围墙确实是违章建筑,那么需要进行拆除或者其他方式处理的。如果政府有关部门未依法处理,损害乙的利益的,乙可以起诉该政府部门。但是,无论如何乙不能自己采取措施毁坏甲土地上的围墙。
(作者:叶林 QQ:1846904128 网站:http://www.fl168.com/Lawyer458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