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设工程施工中,建设方与施工方常常因为工程量的计算、进度款的支付等问题发生纠纷。双方协商无果时有的施工方会将施工班组撤出工地,以此要求建设方支付工程进度款。而另一方面建设方也要求施工方对工程停工进行赔偿。有的建设方留置施工方的机器设备作为赔偿。
建设方在施工方停工后,能否留置施工方在工地的机器设备呢?这种情况下建设方能否留置施工方的机器设备关键还是看建设方有没有“占有”施工方的机器设备。《物权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由此可见,“占有”施工方的机器设备是建设方行使留置权的前提条件。
那么,施工方机器设备留在建设方的工程项目所在地能否算建设方已经“占有”了该机器设备呢?从物权法理论上讲,占有是指对物事实上的控制和支配。所谓控制是指物处于管理人的管理或者影响之下。所谓支配是指占有人能够对物加以一定的利用。在施工方施工期间,机器设备虽在建设方的工程项目所在地,但是其并未被建设方控制和支配,而是由施工方控制和支配的。因此,建设方并没有“占有”施工方的机器设备。由于建设方失去对“占有”机器设备这个前提,因此也不存在对机器设备的留置权。
所以,在建设工程发生纠纷时,建设方不能擅自留置施工方在工地的机器设备。
(作者:叶林 QQ:1846904128 网站:http://www.fl168.com/Lawyer458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