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房产买卖过程较长,期间房价变动较大。房价上涨时有个别卖方为了逃避合同履行,可谓无所不用其极。
有这样一起案件。甲方作为卖方与乙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方将房屋卖给乙方。此后,由于房价上涨,甲方希望在愿意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下与买方解除合同。乙方自然不同意,要求甲方按双方的约定履行合同。甲方为了彻底不履行合同私自将房屋卖给了前夫,并依据原结婚证到房管部门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
乙方见甲方一直未将房屋产权过户给自己于是找到甲协商。甲向乙表示其房屋是其与前夫的夫妻共同财产且已经过户给了前夫。乙方见此情形遂向法院起诉房管局,要求撤销房管局颁发给甲前夫的产权证。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甲在已经离婚后还依据结婚证到房管局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存在欺骗房管局的行为,房管部门把关不严,同时,产权证上面登记产权取得方式为“买卖”而房管局始终无法提供房产买卖合同,于是判决撤销房管局颁发给甲前夫的房产证。
(作者:叶林 QQ:1846904128 网站:http://www.fl168.com/Lawyer458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