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的购房者购买房屋不愿意以自己的名义购房,而是借用别人的名义去购买,购房款则由自己出。房屋的产权也做在名字被借用的人名下,而实际购房者则与名字被借用的人约定房屋的产权归实际购房者所有。
这种情况由于产权没有登记在实际购房者名下,而是登记在名字被借用的人名下,日久天长以后,常常因为名字被借用的人发生一些变故而与实际购房者发生纠纷。例如,名字被借用的人离婚,配偶一方要求分割房屋;再比如名字被借用的人死了,他的继承人不承认实际购房者有产权,而要求继承房屋等等。
有的人认为产权登记在谁的名下房屋就是谁的。既然产权登记在名字被借用的人名下,那么产权就是名字被借用那个人的,实际购房人没有产权。这种理解是错误的。
按《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登记簿内容为不动产权利归属的依据。不产登记簿是房管部门的内部档案,平常老百姓拿在手里的产权证就是不动产登记簿内容的体现。因此,可以说产权证登记是谁的房子,所有权就是谁的。然而,在法律上,这种登记仅仅是具有公示效力和公信力,而不是产权人绝对不可以改变的。房产登记在某人的名下,那么等于向社会公示房产的所有权是这个人的,同时,其他人也可以依据产权证登记他的名字来认定他就是产权人,但如果产权证上面登记的人有和其他人对产权的归属进行约定,那么在他们双方直接产权归属是按照约定的,而不是依据产权证上面的登记。也就是说这种情况下,实际出资人仍可以依据他与名字被借用的人之前签订的协议来起诉要求归还房屋。
(作者:叶林 QQ:1846904128 网站:http://www.fl168.com/Lawyer458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