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份公司股东同股同权、同股同利,而有限公司却可以不相同
四、股东知情权的差异
五、股份公司股东无权制定章程,只能参与修改章程
六、对股东行使权利时股权比例的要求不同
权利种类 | 对有限公司的股东要求 | 对股份公司的股东要求 |
临时股东(大)会召开请求权 | 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 |
股东(大)会召集权 | 同上 | 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 |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权 | 一般事项经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特别事项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 一般事项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1/2以上通过;特别事项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 |
股东(大)会临时提案权 | 无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 |
董事会临时会议召开请求权 | 无 | 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
股东代表诉讼权 | 任何股东 |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
七、股份公司保护小股东的立法倾向更明显
《公司法》第16条规定: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该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得参与表决。这便是股东对特定事项表决权的回避制度,此规定对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均适用。对股份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而言,不仅仅是担保事宜,其他关联交易也需要限制控股股东的表决权。当某一股东或董事与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拟表决事项存在特别利害关系时,该股东或董事不得就该事项行使表决权。表决权回避制度有利于防止大股东滥用表决权,从而为小股东的权益提供保护。公司法第125条规定了关联董事回避制度:“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第34条规定了关联股东回避制度:“股东大会就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涉及关联交易的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上述股东所持表决权不应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独立董事制度是对上市公司的特殊要求。早在2001年,中国证监会就发布《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标志着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正式实施,该文件要求2003年6月30日前各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至少应包括三分之一的独立董事。2005年修订的新《公司法》第123条则明确要求:“上市公司设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只不过,到如今国务院的这个规定还没有出台。所谓独立董事就是指在上市公司中不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可见,独立董事应当独立于大股东和大股东董事,他是能够发表独立意见,有效监督上市公司,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的专业人士。
(完)
作者简介:臧小丽律师,法学博士,股东权益律师、金融证券律师,中国股东维权网创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