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到底是“出资人” 还是“债权人”
——股东法律风险系列解读之一,股东出资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现代公司制度所确立的有限责任原则,从法律层面上保证了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的分离,确保了股东出资后,其自有财产不会受到公司债权人的直接追索。可以说,有限责任原则极大的激发了投资者的投资热情,有效的促进了社会财富的集中运用。
但是,是否出资人履行完出资行为后就必然成为公司股东呢?有限责任制度是否意味着股东履行了对公司的出资义务后,对公司、债权人的责任就仅仅限于其出资份额呢?答案是否定的。事实上,从股东设立公司之日起,法律风险就会与其时刻相伴。本文中,笔者将根据多年的司法实践经验,对股东出资的法律风险做出简要的法律评析,以期对公司的投资人有所帮助。
(一)案例介绍
笔者在多年的执业经历中曾接触过这样一个案例,不能不说是关于股东身份争议的显著代表:甲公司原有两个股东:A和B,出于融资需要,上述两个股东决定邀请对公司前景比较看好的C参股。C也欣然接受邀请,其后,三方签署了一笔关于300万元资金交付时间和方式的《协议》(注:并非《增资扩股协议》)。协议签署后,C将其持有的300万元人民币投入到甲公司。甲公司接受300万元人民币后并没有办理验资、工商变更登记等相关手续。后来甲公司业绩快速增长,资产翻倍增值,而C与A、B两人却在公司经营问题上发生纠纷。股东A和B遂不承认C的股东身份,最终导致发生诉讼。
此案经过两级人民法院的审理,历时一年有余,最后法院经认定C投入到甲公司的300万元资金的性质为对甲公司的债权,而非股权投资。所以不能享有甲公司股东的权利。
应当说,这个案件对于C从人情道理的角度来讲是非常不公平的,但法律追求的是法律上的公正、程序上的公正,而不一定是事实上的公正。在法院对该案件的审理过程中,C没有成功地向法院提交能够证明其投入的300万元现金为股权投资而非普通借款的证据。C所主张的现实中的事实无法在法庭上通过证据的组织成为法律上的事实,是其败诉的直接原因。而败诉的后果,则是直接导致C无法对现在业绩猛增的甲公司享有股东权利。
(二)律师观点
现在的问题是:在类似的情况下,C应当如何操作才能确保其股东身份得到法律的承认呢?笔者认为至少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处理:
第一、要把握最初的法律文书的性质,三方应当签署《增资扩股协议》,明确约定C投入的资金为公司注册资本金,该资本投入后,公司的注册资本增加为多少,三个股东各自出资比例变更为多少,以及三个股东应当按照新的持股比例分担风险、分担利润等内容。上述条款才能从法律角度确认投资人的股东身份,而一份仅约定资金交付方式和时间的协议是不具有股东身份证明效力的。
第二、在资金投入过程中要履行验资手续,请中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对C的出资额出具《验资报告》,再次明确资金的性质为股份的对价而非债权资金。
第三、C 应当要求公司履行注册信息变更登记手续,即将公司注册资料变化的情况——注册资本增加、股东增加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备案,以此向社会进行公示,进一步确认C的股东身份。
第四、C 应当要求公司在股东名册上登记其个人信息并要求公司向其开具《出资证明书》,作为其股东身份的直接证明文件。
第五、签订协议后,在C对公司履行出资义务的同时,应当与A和B协商以修改公司章程等对公司内部管理至关重要的法律文件,并且争取变更公司董事会的组成以使自己获得对公司经营管理的直接参与权,避免造成对公司的管理完全失控的局面。
(三)律师参与的重要性
如果在本案的诉讼过程中,C能够向法院提交上述前四个方面任意一个方面的证据,本案所涉及的资金性质就可能不会被所有法官一边倒地认定为债权;如果C在投资时,能有专业人士提供指导,及时获得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参与或控制的权利,也就不会造成最后的结果。但是,在笔者所经历的社会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在实施法律行为时往往或是因为法律意识淡薄,或是因为法律知识缺失而最终导致不得不咽下败诉的苦果。而上两点正是造成本案争议存在的根本性原因。在当代社会,法律日益精密和复杂。所以在实施任何一项法律行为时,及时咨询法律专业人士的意见,聘请律师起草法律文件、参与谈判或参与公司变更登记手续的办理,就变得日益重要起来。
笔者真诚地希望:我国公民的法律风险意识能日渐提高,律师参与社会经济生活的广度、深度能日益提高,而类似C的遭遇在日常生活中则越来越少。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长春分所 高级合伙人程晓燕
如有类似法律问题,包括此类案件的诉讼策略及证据组织技巧,可以咨询程晓燕律师。程律师的联系方式为:电话0431-88562418传真:0431-885855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