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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赠与合同中任意撤销权的限制

时间:2011-01-02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这就是所谓的“任意撤销权”。 按此规定,只要权利没有转移,赠与人可以随时撤销赠与合同。

为什么特只房地产赠与合同呢?这主要是因为房产赠与合同成立后,到可以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时,往往时间比较长,由于房产价值增大,房产的赠与方常常行使任意撤销权将原赠与合同撤销,使自己不需要再办理过户手续。

但是,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并不是绝对任意为之的。《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也就是说有三类赠与合同是不能撤销的:1、赠与合同具有社会公益性质;2、赠与合同具有道德义务性质;3、赠与合同经过公证。第1类和第3类按相对来说好理解,比较容易发生争议的是第2类,具有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
        什么样的赠与有道德义务性质?根据著名法学家史尚宽先生的解释, 于灾难之际以慈善或为公益之目的而为施舍是一种道德义务, 迫于人类边带责任感的给与亦包括在内。而所谓报酬的(谢礼的或礼仪的) 赠与或相互的赠与, 在礼俗认为的必要范围内, 也应解释为道德上义务的履行。由此可见,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包括两大类:一类是具有慈善或公益为目的的;另一类是谢礼或者礼仪的赠与。前一类与社会公益性质的赠与有重合,比如,开发商老总参加某慈善晚会,其在现场承诺赠与某贫困户房屋一套,那么这种赠与就是不能撤销的。后一类关于谢礼或者礼仪的赠与。例如,子女赠与父母房产,因为包含赡养等道德义务在内,因此,这种赠与合同也是不能撤销的。

        (作者:叶林  QQ1846904128   网站:http://www.fl168.com/Lawyer45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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