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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登记的房屋租赁合同不可对抗房屋买卖

时间:2010-12-30

二手房买卖中,经常存在房屋出卖时房屋内还有租户没有搬的情况。按法律规定,房屋所有权转让的,新的所有权人必须继续履行房屋租赁合同。这就是所谓的“房屋买卖不破租赁”原则。但是,卖方将房屋卖与买方后,又与承租人私自变更租赁合同,将租赁的时间延长。这样将导致房屋的买方无法较快将房屋收回。

从司法实践中来看,针对这种情况,一般以经过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为准。如果房屋的买方不知道存在租赁合同的事实,租户提供的租赁合同又没有经过登记备案,那么买方不需要再履行该租赁合同。

(作者:叶林  QQ1846904128   网站:http://www.fl168.com/Lawyer45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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