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共有人同意,擅自出售房产,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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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程序上,因其他共有人对争议的房屋有实体权利,应通知其他共有人作为第三人参见诉讼。
在实体上,应区分不同情形处理:
1、其他共有权人对出卖人的转让行为予以追认的,合同有效。
2、其他共有权人对转让行为不予追认的,则区分买受人是否为善意来判断合同效力。如买受人是善意的,且已经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房产登记的,则构成善意第三人,应认定合同有效。
3、如果买受人是恶意,与出卖人串通损害其他共有人利益,则合同无效,不论是否办理过户登记。判断是否为善意第三人,应注意把握两点:第一、买受人在签订合同时是否尽到充分的注意义务;第二、买受人是否支付了合理的对价。由于我国实行不动产登记制度,买受人具有依据房产权属证明审查房屋所有权状态的义务。
在买受人为善意并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时,出卖人或其他共有人不得以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为由,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其他共有人可以要求出卖人承当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