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如何适用违约金条款
房地产合同中适用违约金的情形比较多,但审判实践中对于违约金的性质、违约金过高的主张方式、判断标准以及如何调整等问题认识不一。《合同法》141条等规定已经确定违约金具有补偿和惩罚的双重性质,但以赔偿守约方的损失为主要功能,而非严厉惩罚违约方。根据最高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衡量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是否“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可以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是否超过造成损失的30%为标准。由于支付违约金是违约方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之一,因此对数额过高的违约金条款,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适当的调整,对于当事人未提出调整违约金请求的,法院不得主动援引合同法的规定干预合同的明确约定;对于当事人申请调整违约金的方式问题,法院对当事人的主张方式不已苛刻要求,当事人可以通过反诉的方式提出,也可通过抗辩的方式主张,实践中有的当事人以自己并未违约作为抗辩事由,这种抗辩本质上包含了调整违约金的意思表示,因此均可视为当事人提出申请;关于违约金过高的认定标准问题,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因素,由人民法院根据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