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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能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定金如何返还

时间:2010-12-27
 
未能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定金如何返还
  • 如何理解和认定《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第四条规定的“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以确定定金返还的处理原则?

    答:“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是指双方当事人均无过错而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情形。例如:双方当事人在签订认购、订购、预定等协议后,买受人已经支付定金,但因不可抗力导致商品房并未实际建成,因此双方未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此时出卖人应当将所收取的定金返还买受人,而无需承担双倍返还的责任。

    因一方当事人恶意磋商导致合同无法订立的,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例如,在签订认购、订购等协议后,买受人反悔,为了能退回定金,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对双方未约定的事项故意提出一些苛刻条件(例如要求出卖人在不合理的期限内交房);再比如,出卖人以开发建设过程中,政府行为或市场行情等原因造成开发成本增加为由,要求提高销售价格,导致双方无法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均不属于“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

    如果无法确认是否一方当事人故意,则适用“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之规定,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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