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农村征地补偿中,经常发生农民与集体经济组织之间关于土地补偿费分配的纠纷,这种纠纷目前法院是按照民事诉讼来处理的。但是,若是因国家收回国有农场土地对国有农场进行补偿,引起农场与农场职工之间因土地补偿费分配的纠纷则不属于民事诉讼。
首先,国有农场与农场职工之间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平等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一样,享受国家职工待遇。国有农场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国有农场与其职工的关系是一种管理和被管理关系。
其次,国有农场的土地属于国家而非集体所有。
虽然国有农场的很多做法参照农村的做法,但是从本质上讲,农场职工对土地没有集体所有权。这和农村土地不同。农村土地村民有集体所有权。
最后,国有农场的土地政府需要时,可采取“收回”措施,而不是“征收”措施。
国有农场土地的所有权本来就是国家的,因此,国家根据需要可以收回,而不像收取农村土地一样采取“征收”措施。政府发放土地补偿费给农场,农场再按照规定发放给职工,属于国有单位与内部职工之间对利益的分配,这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村民的分配从性质上讲是不同的。
因此,综上所述,国有农场与职工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法院不应当作为民事诉讼来处理。不过,值得一提的是,虽然此类纠纷,法院不应当作为民事诉讼来处理,但是按国家规定,国家依法收回国有农场的使用权,应该参照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给予经济补偿,并安排相应的社会保障费用。因此,虽然法院不作为民事案件来受理,但是并不意味着国有农场职工的合法权益受农场侵害时无法得到维护。农场职工在这种情况下可以通过信访、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作者:叶林 QQ:1846904128 网站:http://www.fl168.com/Lawyer458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