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总结】
房产作为特定的不动产是每个家庭财产中的重中之重,为购买和装修房屋往往会耗去一个普通家庭多年辛苦积攒下来的所有积蓄,甚至还会因购房而大量举债。因此,离婚时的房产分割问题是当事人十分关注的焦点问题,也是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重点和难点问题。
婚前买房,离婚房屋如何分?
评析:这也是目前房产纠纷中比较突出的一类法律纠纷,根据婚姻法及最高院和上海市高院的解释此类纠纷可分为两种法律关系三种类型:
两种法律关系即房屋所有权法律关系和按揭的债务法律关系。 三种类型即: 一、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的,且产证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该房屋为个人财产,按揭的贷款为个人债务。但婚后偿还贷款的部分属于配偶方出资清偿的应当予以返还。
二、虽然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但配偶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也出资的。首先房屋的产权属于产权登记人的个人财产,剩余没有归还的债务属于其个人债务,但对首付款和已经偿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出资和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三、 虽然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但配偶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是基于双方均认可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进行出资的。仍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按揭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但分割时要一并考虑,当事人出资额的比例悬殊、未共同生活或存续期间的较短的。可以参照出资比例对房产进行分割,不拘泥于平分。
夫妻婚后出资(包括贷款)购买的房产如何分割?
首先,明确产权,不论房产证上是一方的名字还是双方的名字,均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现实生活中很多夫妻会将孩子的名字加在产权证上,那么分割时要保留孩子的份额。其次,明确产值,即明确房产价值,按市场现价计算,不是按房屋购买合同金额计算。该价值可以双方协商确认,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最后,分清权益部分和债务部分。如果涉及贷款,要先将未还贷部分除去,分割后由取得房产产权的一方继续承担未还贷部分的本金和利息。
父母为子女结婚所给付的购房出资是否均构成对子女的赠与?婚后父母为双方购房出资,产证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是否可认定是明确表示为向夫妻一方的赠与?
父母实际出资时,在具体意思表示不明的情形下,没有证据表明出资性质的前提下,推定为赠与。若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其与出资人之间形成的是借贷关系的除外。当然,该证据应当是在当事人离婚诉讼前形成的,离婚诉讼中父母作出不是赠与意思表示的陈述或证明,尚不足以排除赠与的推定。什么能证明是借贷而不是赠与呢?实践中的出资协议或借条都可以证明,此外还要以资金为线索,追查出资及其性质是否真实。
实践中,对于夫妻婚后父母出资购买房产产证登记在出资者自己子女名下的,可认定为是明确向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部分出资应认定为个人所有;若产证登记在出资人子女的配偶名下的,除非当事人能证明父母出资当时的书面约定或声明,证明出资者明确表示向一方赠与的,一般宜认定为向双方赠与为妥。
离婚时,婚前由夫妻一方承租或父母承租,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公房,如何处理?
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该房产为共同所有。但从上海的实际出发,由于公房使用权可通过承租权转让的方式上市交易,具有一定的交换价值,因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共同财产出资,将原有的公房使用权转为产权后,在离婚分割该房产时,一概不考虑原一方承租时的使用价值,也有失公允。因此,上海法院在实践中,区分下列情形处理:
(1)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是基于福利政策分配取得,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由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无法体现出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则在离婚分割该产权房时,可不考虑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的单独归属问题。
(2)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使用权,是其以个人财产支付对价取得的,婚后又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在离婚分割该产权房时,应当将取得原公房使用权时所支付对价部分,确定为当时承租的夫或妻一方个人所有,产权房的剩余价值按共同财产分割。
一方婚前以按揭贷款形式支付了所有房款,但婚后取得的产权证,婚后继续还贷房产如何分割?
分析:此类情形其实就是产权证取得与房产产权权属有无关系的问题。目前,《婚姻法》对此没有明确规定,而实际上大部分家庭财产都是这种情况,在司法操作审判实践中,有些地方的法院会认为只要是房产证在婚后下达的,这房子就是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均等分割。但我们认为这种操作显失公平,产权证虽然是物权凭证,是证明房产权属关系的法定凭证,但并不是意味着婚后取得房产就应当是婚后财产。毕竟,婚前一方已通过银行将所有房款付清,财产权益在婚前签订合同后就已经取得,取得房产证的结果也是婚前订立合同及付款行为所致。所以,这类情形原则上也应将房产视为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对此类纠纷,上海法院司法实践中遵循的也是这样的原则。
一方婚前以按揭借款形式支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产权证,婚后继续还贷的房产,如何分割?
分析:房产系一方婚前购得,应将房产视为一方婚前个人财产,房产的增值依附于婚前所购房产产生,也应当属于一方个人所有。但是房产共同还贷部分,也就是向银行的借款应视为买房一方的个人债务,因此婚后不论是由一方自己用工资还贷,还是用双方工资还贷,都是夫妻的共同权益的付出,还贷的部分中包含对方一半的权益,离婚时一方要返还给对方。当然,如果一方确能证实,其还贷资金来源于婚前财产,或双方对此另有约定除外。
但是,并非所有案件都是遵循此原则处理,全国各地法院的判决结果也不相同。在上海,法院在处理该类纠纷时,遵循的原则是,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产,并按揭贷款,产权证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该房产仍为其个人财产。同样,按揭贷款为其个人债务。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并不改变该房产为个人财产的性质。因此,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产为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个人债务。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实践中,很多人主张房产增值部分应当视为共同财产,对于共同还贷一方是否有权分割房产增值部分,关键还是看夫妻双方的共同还贷或其他共同劳务是否是房产增值的主要原因。如果是,那么共同还贷一方有权要求分割增值部分收益,如两人通过对房屋装修使房产增值就是典型情况。如果房产增值是纯自然的原因,与共同还贷或两人的共同劳务无关,则共同还贷一方无权要求分割增值部分收益。
一方婚前支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产权证,离婚时房产如何处理?
一般来说,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产权证,该房产就是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因此,离婚时,另一方无权分割。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增值,依附于婚前所购房产产生,由此引起的价值增值及亏损也应当归属于该房产产权人,不因婚姻关系的存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因此,离婚时,另一方主张对婚后增值部分进行分割的,一般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如何分割?
对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一般按照以下原则从进行分割:
一、夫妻双方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是否有约定,或是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对房产的分割是否有明确的约定,有约定的则按约定;
二、未达成约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本着照顾子女或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2、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3、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4、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当的,人民法院不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6、关于双方享有共有权益的公房,分割方法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无效婚姻如何分割同居期间所得财产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关于房产婚前婚后的分割
离婚涉及的房产分割问题,如何认定房屋权属,关键是以下几点因素:
1、签订购房合同的时间以及首付款的时间;
2、结婚时间是在于房产证的时间和领结婚证的时间;
3、房产证上的名字。
一、结婚登记前购房、办理产证的;
A、结婚登记前签订购房合同,房款已经全额付清,则该套房产为个人婚前财产,离婚时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B、结婚登记前仅签订合同,婚后付全款或是婚后付首付款办理贷款支付的,则该套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C、结婚登记前支付房款首付,余下办理贷款支付,房产权证上为一方名字的,房产本身为个人婚前财产,但领证后还贷部分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要求进行财产分割。
D、结婚登记前支付房款首付,余下办理贷款支付,房产权证上写有夫妻一方和一方的父母的,则该房产本身为对方家庭共同财产,按揭款要看具体的借款合同而定,若贷款人仅仅为夫妻一方的,而且一方父母不作为贷款人参与还贷(需要有银行还款凭证等文件证明的)的,则结婚登记后还贷部分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要求进行财产分割。
二、结婚登记后购房,办理产证的;
A、领证后,无论购房时签署合同是单方还是双方,产证上写的是一个人还是两个人,都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是可以要求对该处房产进行财产分割的;
B、领证后,一方和其家人共同购房,产证上是一方和其父母的名字,则一方名下的房产份额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双方可以就房产份额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另案起诉分割房产。
三、产证是双方名字或是原来是一个人名字,后增加为两个人名字的,无论购买时间或增加时间在婚前还是婚后,都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财产分割。
四、产证原是一方父母名下,后变更为一方名下或双方名下的;
A、登记结婚前,由一方父母名下变更为一方名下的,视为其父母对子女个人的赠与,属其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B、登记结婚后,由一方父母名下变更为一方名下的,一般视为其父母对子女夫妻双方的赠与,属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C、无论婚前或婚后,由一方父母名下变更为双方名下,都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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