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拍下土地后,需要把项目工程发包给建筑公司承建。建筑公司取得项目工程后,又常常将工程中某些部分进行分包。为了叙述方便,在本文中,开发商称为建设方,建筑公司称为总包方,从建筑公司那边分包到工程的称为分包方。在拖欠工程款的纠纷中,分包方找总包方要求支付工程款。总包方则常常以建设方还欠工程款没有支付为由,拖欠不还。
有的分包方将总包方和建设方一起起诉,要求总包方支付未支付的工程款,同时要求建设方在欠付总包方工程款的范围内,对分包方承担付款责任。此类案件,总包方肯定是要支付未付给分包方的工程款的,关键是建设方是否要在欠付总包方工程款的范围内,对分包方承担付款责任。
上述提到的建设方是否要承担支付欠款责任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要依据总包方和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效力来决定:分包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建设方不需要承担这种责任;分包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则需要承担支付欠款的责任。
在分包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建设方要在欠付总包方工程款的范围内,对分包方承担付款责任,所依据的法律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依据该规定,实际施工人以总包方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建设方只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而该规定中所说的“实际施工人”是针对分包同无效或签订转包合同的情形下才存在的,在分包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建设方不需要直接对分包方承担责任,而是建设方、总包方和分包方三方依据自己所签订的合同承担相应责任。
(作者:叶林 QQ:1846904128 网站:http://www.fl168.com/Lawyer458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