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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人出租土地进行非农业用途合同无效

时间:2010-11-24

农村附近有建设工程时,政府有关单位或开发商经常会向建设工程附近的村民租用承包的土地进行某种辅助设施的建设,比如建搅拌站、临时工棚等等。有的不守信用的单位在需要使用农民土地时承诺支付租金,但是在开始使用后又拖着不交租金。

       有的农民认为自己已经签订了土地租赁合同,那么土地使用单位不交租金没关系,积累到一定时候向法院起诉就是了。其实,就我所研究的情况来看,目前福建法院对此类租赁合同通常是做无效认定的。因此,如果农民在这种情况下去打官司,很可能会达不到期望的效果。

       一般情况下,用地单位租赁农民的土地后,通常不会保护好土地,多多少少会对租赁的土地造成一定程度的破坏。因此,建议农民在和用地单位签订此类合同时,可以在合同上对租赁土地被破坏约定较高的赔偿金。如果将来用地单位赖账,不交租金,那么农民可以以土地被破坏为由,要求用地单位支付高额的赔偿金。当然,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法律规定农民承包土地只能进行农业使用,擅自租赁给他人从事非农业使用属于违法行为!

   (作者:叶林  QQ1846904128  网站:http://www.fl168.com/Lawyer45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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