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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的事项

时间:2009-04-29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须含有有限或有限责任字样

(二)公司经营范围;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审批的应当经过批准;

(三)公司注册资本; 在三万元以上,一人公司应在十万元以上,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a.出资方式: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b.出资时间:
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c.注意事项: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长、执行董事、经理担任。

(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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