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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律师制度势在必行

时间:2009-04-16
公司律师制度势在必行
 
 
       企业的主要存在形式是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这二者做为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其从诞生伊始就须臾离不开法律约束和支持,公司本身就是法律的产物,可以说没有法律就没有公司,这也决定了公司自始至终离不开法律调整,法律如影随形相伴公司的存亡始终。鉴于此,公司对法律服务的需求如同鱼这同与水,必不可少。
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主要是律师和企业内部的法务人员为主,对企业来讲这两类人员所提供的服务各有长短。
       律师是专门从事法律服务的人员,每一位律师都是经过长期的法律专业学习并通过号称“中华第一考”的司法资格考试,再经过一年实习才得以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为企业提供的法律服务是最具专业性的,尤其是执业多年的资深律师,由于其长期从事法律工作,办理过大量的案件,具有丰富的经验和阅历,其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更是具有无可比拟的优越性。
      长期以来律师主要是以担任企业常年法律顾问的方式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这一模式中,企业聘请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律师不在企业固定坐班,定期或不定期的到企业处理一些法律问题,主要是为企业提供咨询、决策意见,为企业的诉讼和非诉讼事务制定相应方案等。这种方式的特点是:企业法律服务成本较低,律师提供服务方式灵活,自由空间较大。但也存在着严重的缺陷。从企业方面讲,律师虽受聘担任企业常年法律顾问,但律师毕竟是外部人员,双方这间只是一个松散的结合,彼此信任度不深,大多情况下企业不希望律师掌握自己太多的情报,尤其是企业的核心情报,如企业在做出重大决策所依据的情报。企业所做的每一个重大问题决策都会面临重大法律风险,决策是否正确往往对企业存在重大影响,进行重大决策是最需要律师提供法律支持的,但由于双方缺乏深度、紧密的结合和高度的信任,企业常年法律顾问一般都被排除在决策圈这外,企业可能是在没有有力的法律支持的情况下进行决策,这无疑会将法律风险成倍的放大。
       从律师方面讲,由于企业所付费用较低,其所投入的时间也较少,甚至于将具体工作交给助手处理,自己只是不依靠这笔律师费用维持生计,这就迫使律师再去承担其它业务或担任多家法律顾问。事实上,在目前这种服务模式下,没有哪一个律师专注服务于一家企业,往往是同时担任多家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甚至于有的律师一肩挑起数十家企业,此时律师就成了顾得上就问,顾不上不问的“顾问”,其服务也就成了蜻蜓点水式的。担任常年法律顾问的律师在处理企业法律事务时,可能会与企业发生利益冲突,此时如何解决这一问题只有依靠律师的职业道德了。
       在法律尚不健全、完备及企业还在发展成长的初期阶段时,由于企业的外部法律环境还不复杂,企业年面临的法律风险较低,这种律师服务与企业的结合方式是可以满足双方要求的。但随着法律、法办日渐庞杂,企业外部的法律关系错综复杂,法律风险分值不断提高,这样的法律服务已不能满足企业的需求,尤其是大中型企业的需求。
今天的企业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复杂法律环境和法律风险,伴随着全球化的浪潮,国内的企业所面临的也是一个全球化的法律环境,企业的法律风险分值在不段提高,越来越多的企业遭遇了包括跨国法律纠纷在内的重大法律事件,如海信遭遇商标在德国被西门子抢注。大多数企业早就意识到了法律风险的存在,于是很多企业设立内部法律机构,如法律事务部等。聘用一些学习法律的人员担任企业法务员,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企业的部分法律问题,但是目前大多数企业的法务人员并非是律师,尤其是鲜有资深律师专注服务于一家企业。由于一般的法务人员不具有律师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其也不可能向企业提供与律师同质的服务,甚至可能因工作失误反而造成更大的损失。
       优秀的律师如果能以全部的精力长期专注服务于一家企业,其对所服务的企业的相关情况必然有深入的了解和掌握,在处理相关法律事务时所制定的方案肯定优于蜻蜓点水式的常年法律顾问。由于此时律师已是企业的内部人员,其利益与企业是一致的,这就避免的律师与企业的利益冲突。因此聘请律师担任企业内部律师是实力型企业的最佳选择。
在国外律师可以在企业执业,以律师的身份专注为一家企业服务,这就是企业律师制度。一些大企业均设有首席法务官(CLO),该职务均由执业十年以上的资深律师担任,其是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同时其还具有律师的身份。首席法务官列席企业董事会参与企业所有重大决策,为企业的决策提供法律支持。
我国虽也尝试过企业律师制度,也在个别企业进行了试点,但没有推广。《律师法》明文规定律师的执业机构是律师事务所,律师不得从事其它有收入的职业,应该说,我国还没有建立法律意义上的企业律师制度,律师与企业进行紧密结合存在法律障碍,如以律师的身份专注为一家企业服务,只能是通过律师事务所与企业订立合同的方式,否则只能停止执业,然后以个人身份加入企业,但这又失去了律师身份,在工作中有诸多不便。企业也不希望这样,企业也希望直接与律师而不是律师事务所签订合同,聘请自己中意的律师专注服务于自己。可见,企业律师制度势在必行,下次律师法的修改重视这一社会需求增加设立企业律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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