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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款定金收条不能算房屋买卖合同

时间:2010-11-23
    买卖房屋时,房屋的卖方不同意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愿意收定金,而有的买方急于取得房屋,也愿意提前交定金,并且认为对方收了定金不卖房子,就一定要双倍赔偿。
最近,法院就审判过这样一起案件。收条上面写明:收取买方定金多少元,房屋的坐落以及如有违约双倍赔偿等。买方起诉要求卖方履行卖房义务,而法院认为买方只有一张定金收条,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并未成立,于是只判决卖方将收取的定金返还给买方,不支持买方要求卖方履行卖房义务的请求。
    依据建设部《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八条,房地产转让合同应当具备的条件:1、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2、房地产权属证书名称和编号;3、房地产座落位置、面积、四至界限;4、土地宗地号、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及年限;5、房地产的用途或使用性质;6、成交价格及支付方式;7、房地产交付使用的时间;8违约责任;9、双方除以上7点外约定的事项。因此,上述案例中,买方只有一张卖方的收条,是不能构成房屋买卖合同的。在这种情形下,如果卖方一旦不守诚信,那么买方的利益将很难得到保障。
  (作者:叶林 QQ1846904128  网站:http://www.fl168.com/Lawyer45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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