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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方对工程量的审定不等于建设方审定

时间:2010-11-15

             
    在建设工程施工中,监理方受建设方的委托对建设工程进行监理。通常情况下,监理方的行为可以代表建设方。但是,有时候会出现监理方滥用职权擅自审定工程量,造成建设方不得不接受一些本不应该计算的工程量。那么,作为建设方可以如何预防监理方滥用职权审定工程量这种情况呢?

       从目前法院的审判实践来看,笔者建议,建设方可以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和施工方直接对工程量的审定权进行约定。例如,建设方和施工方可以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工程量的审定须经过建设方和监理方共同确认方为有效,等等。一旦出现监理方擅自确认工程量时,由于建设方和施工方事前有约定工程量必须经过建设方确认方为有效,因此,施工方只持有由监理方单方确认的工程量资料将难以对建设方产生直接的约束力。
        (作者:叶林  QQ1846904128   网站:http://www.fl168.com/Lawyer45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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