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凡合同一方想毁约,总会想出种种招数来避免承担违约责任。如果房屋买卖是通过中介方介绍的,那么房屋买卖的双方和中介方会一起签订《房地产买卖经纪合同》。于是,房地产中介的资格问题也会成为一方不想履行合同的一个借口。
有这样一起案件。房屋卖方甲与买方乙在丙公司的居间服务下签订了《房地产买卖经纪合同》。合同签订后,乙即按合同约定将定金交与监管银行监管。合同还约定,甲在乙将定金交与银行监管后10内与乙丙三方一起到福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合同签订后,甲认为房价太低,同时因为签订合同当时的丙公司的经办人没有经纪人资格证,于是,甲提出要求丙公司提供经办人的经纪人资格证,否则不履行过户手续。乙与丙公司多次发函催告甲履行过户手续,甲均以丙公司未提供经纪人资格证为由拒绝。最后,乙向法院起诉甲,要求甲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丙方签订合同的承办人员资质问题涉及管理性规定,不涉及效力性规定,遂判决甲继续履行《房地产经济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
丙公司作为中介方,按政府规定其签约的经办人员应该为房地产经纪人,甲方提出要求丙方提供经办人的经纪人资格证,似也合理要求,然而,为什么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呢?这是因为,按《合同法》规定,只要合同的双方自愿订立合同,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是有效的。对于有效的合同,合同双方必须依约履行。那么,丙公司的负责签约的承办人没有经纪人资格,违反了政府的规定,是否就是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所谓“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丙公司的承办人是否有经纪人资格证,属于政府管理性规定,而非合同法意义上的“强制性”规定,因此,法院认定合同是有效,甲方不能以丙公司承办人员没有经纪人资格就拒绝履行合同。
(作者:叶林 QQ:1846904128 网站:http://www.fl168.com/Lawyer458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