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乎所有的建设工程都会多多少少碰到业主逾期支付工程进度款的问题。业主如果逾期支付工程进度款,常常造成工程停工、窝工,造成人工费和材料费增加的问题。
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示范文本“通用条款”和有关法律的规定,施工方可以向业主方追索违约金,如果没有约定违约金的则可以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赔偿。有的施工方向法院起诉支付进度款和利息赔偿时,同时要求业主赔偿因此而增加的人工费和材料费,实际上这种起诉法院一般不会支持。
这是因为,工程进度款是产生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而相应的逾期支付工程进度款造成的人工费和材料费的增加问题虽与逾期支付工程进度款有关,但却属于索赔项目,因此,施工方不可以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提出,而是应该在工程结算时再提出。
当然,需要说明的是,虽然相关的损失应该在工程结算时提出,但是,相关索赔程序该走的还是要走的,否则,将影响到工程结算时索赔的提出。比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示范文本“通用条款”第36.2规定,索赔事件发生后28日内,施工方需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等。如果施工方不按这个程序来,而是等到工程结算时再提出,则很可能因为证据不足,在诉讼中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作者:叶林 QQ:1846904128 网站:http://www.fl168.com/Lawyer458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