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的妻子早年已经死亡。A死亡后留有房屋一套,有甲、乙、丙、丁四个孩子。甲、乙、丙、丁四人签订协议约定,各人继承一份。此后,丁觉得自己是女儿没有继承权,于是又和甲、乙、丙三个哥哥签订放弃继承的协议,并到公证处办理了放弃继承的公证。后来,丁的丈夫戊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丁与甲、乙、丙三人签订的放弃继承的协议。
那么,丁与甲、乙、丙三人签订放弃继承的协议有效吗?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9条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遗产分割后表示放弃的不再是继承权,而是所有权。”由于A死亡后,甲、乙、丙、丁四人已经签订协议约定,各人继承一份。这样一来丁就占有了房屋四分之一的份额。而就在这一刻,由于戊是丁的丈夫,依据婚姻法规定,丁接受的这个份额已然为夫妻共同财产。此后,丁再与甲、乙、丙三人签订的放弃继承的协议,以及后面到公证处办理的放弃继承的公证,都是对戊夫妻共同财产的侵害。因此,丁与甲、乙、丙三人签订的放弃继承的协议是无效的。
(作者:叶林 QQ:1846904128 网站:http://www.fl168.com/Lawyer458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