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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包方不需要对擅自转包或分包后的施工方负责

时间:2010-10-21

    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常常发生转包和分包。比如,有的建设工程总包方将工程发包给某单位后,该承包单位即将该工程进行转包或者分包。这些承包单位可以从转包和分包单位的工程款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而实际施工却不是自己来完成。

       这种情况下,一旦这些承包单位与实际施工方发生纠纷,那么实际施工方常常会在在起诉承包方时连带一起将总包方起诉,要求承担连带责任。实际上,这种情况下总包方和案件没有关系,不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为什么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因此,实际施工人可以起诉发包人(即业主方)和与其直接签订施工合同进行转包或分包承包单位,而不可以向总包方追究责任。当然,如果总包方直接和实际施工人签订施工合同进行转包和分包的除外。
       (作者:叶林  QQ1846904128   网站:http://www.fl168.com/Lawyer45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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