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店面租赁时,有的承租人怕将来经营不善挣不到钱还要承担租金,于是偷拿其他人的身份证来和房东签订租赁合同。当房东向法院起诉该承租人时,承租人即以他不是身份证上面的那个人为由,不履行交纳租金的义务。
那么这种租赁合同是否有效呢?有的人认为,承租人在租赁合同上面签的名字不是自己的名字,而是被偷拿的身份证上面那个人的名字,因此,租赁合同是无效的。
实际上,这种合同仍然有效。我国《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因此,对于上述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的行为,应当由在租赁合同上面实际签字的人承担法律责任。
(作者:叶林 QQ:1846904128 网站:http://www.fl168.com/Lawyer458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