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向来是个注重人情关系的社会,说到与政府合作,往往是要有一定关系的,一般人可没有资格和政府合作。因此,很多人只要能从政府处拿到合作项目,就忘所以然,对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一概不注意,政府说怎么样就怎么样。这样一来,如果企业或个人与政府合作愉快,那大家相安无事。如果一旦发生纠纷,企业或个人要追究政府的法律责任时,有的地方政府往往会以种种理由推诿,再加上政府本身强大的行政权,要追究其责任时更是难上加难。从笔者对一些案例的研究来看,与政府签订协议要特别注意以下几方面:
一、不要轻信所谓的政府信誉。
要知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政府和企业或个人双方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政府和企业、个人之间存在不同的利益追求,如果一旦事情闹不清楚,政府一定是维护自身利益的。况且,政府如果要对企业和个人作出让步,一定要符合法律规定,不能凭领导的个人感情办事,否则相关政府领导将可能承担法律严厉制裁,这也是这种合作和企业、个人之间的合作很大的不同点。
二、签订合同的主体。
要非常明确清楚自己是和政府本身还是和政府的某个机构合作,和谁合作就和谁签订合同,并且审查清楚对方单位的资格。比如,在国内经济合同中,一般情况下政府作为担保方的合同是无效的;再比如,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合同,签约的政府方为国土局,如果换做财政局、工商局,那么合同也是无效的。
三、组织召开协调会议的主持方,未必为合作单位的主管部门。
如果和合作方政府相关机构发生纠纷,往往有相应的政府部门负责组织大家进行协调,这些负责协调的政府部门往往也和合作方政府机构有某种联系。发生纠纷时,比如发现对方主体不合格等(这时的机构未必属于政府机构,有可能是一个未经批准登记的非法组织),这种情况下,有的企业或个人觉得追究合作的政府机构民事责任无望,就转而起诉会议的组织协调政府部门,并且向法院提供当时的会议纪要来证明对方属于负责协调的政府部门的下级单位,等等。这种情况下,除非会议纪要里面明确,负责组织协调的政府部门是合作的政府机构的主管单位和开办单位,否则负责组织协调的政府部门不需要对合作的政府机构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四、不要过于迷信领导签字和政府文件。
有的人会认为,在中国领导签字和政府文件比法律更有效力。实际情况远没有这么简单。如果发生纠纷,特别是闹到法院打官司,法院更看重的是法律规定。比如,有的政府想设立某个机构,通过该机构与企业或个人进行项目合作,按法律规定则需要有关部门批准登记,但是,该机构更本没有经过批准登记,而是拿着领导的签字或政府某个文件,自己刻了个“公章”去签订合同,这种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如果政府相关部门不追认,那么也是无效的。
(作者:叶林 QQ:1846904128 网站:http://www.fl168.com/Lawyer458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