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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该不该直接判政府颁发林权证?

时间:2010-09-20

    
    在农民群众起诉政府撤销林权证的行政诉讼中,经常会发生这种情况,法院支持农民的诉讼请求,但是只判决撤销违法的林权证,却不判决政府直接向胜诉的一方颁发林权证。有的当事方农民不理解,以为法院偏袒政府,其实不是这样,法院的这种做法是正确的。下面就以一个案例简单地说一下这个问题。

        甲某与某村签订了《果林承包合同》。《果林承包合同》签订后,甲又与乙签订了《果林转让合同》,约定将承包的果林转让给乙。此后,由于乙没有按时缴纳转让费,因此甲认为果林还没有转让给乙,便与该村一起将该果林的林权证办理到甲的儿子丙名下。乙发现后即以自己为实际权利人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政府颁发给丙的林权证,并请求法院判决政府向乙颁发林权证。法院经过审理后以政府颁发林权证给丙的行为违反了《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为由,判决撤销了丙的林权证,但同时驳回乙要求政府向乙颁发林权证的诉讼请求。

本案当中既然法院认为政府颁发给丙的林权证是违法的,为什么在判决时只撤销丙的林权证,而不同时判决政府向乙颁发林权证呢?

       要回答这个问题,首先要了解我国法院审理“民告官”的案件是一种什么性质的行为?《行政诉讼法》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因此,法院审理“民告官”的案件,只对“官”的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以上面案件为例,法院审理乙起诉政府颁发林权证给丙的案件,法院只对政府颁发林权证给丙的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如果合法就支持政府的行为,如果违法就判决撤销林权证。而对于乙的另一个诉讼请求,要求法院判决政府给自己颁发林权证的行为,法院则不应当直接进行判决。为什么呢?因为,政府是否颁发林权证给乙是在乙向政府申请之后才发生的事情,如果丙向政府申请颁发林权证,而政府拒绝颁发或者一直拖着不管,那么丙可以向法院起诉,这时法院认为政府应该给丙颁发林权证,那么就可以直接判决政府给丙颁发林权证。在本案中,乙对政府颁发林权证给丙的行为不满,提起诉讼,并不存在政府不给乙颁发林权证是不是合法的问题,因此,法院判决驳回乙的这项诉讼请求是对的。

  (作者:叶林  QQ1846904128    网站:http://www.fl168.com/Lawyer45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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