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农民群众起诉政府撤销林权证的行政诉讼中,经常会发生这种情况,法院支持农民的诉讼请求,但是只判决撤销违法的林权证,却不判决政府直接向胜诉的一方颁发林权证。有的当事方农民不理解,以为法院偏袒政府,其实不是这样,法院的这种做法是正确的。下面就以一个案例简单地说一下这个问题。
甲某与某村签订了《果林承包合同》。《果林承包合同》签订后,甲又与乙签订了《果林转让合同》,约定将承包的果林转让给乙。此后,由于乙没有按时缴纳转让费,因此甲认为果林还没有转让给乙,便与该村一起将该果林的林权证办理到甲的儿子丙名下。乙发现后即以自己为实际权利人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政府颁发给丙的林权证,并请求法院判决政府向乙颁发林权证。法院经过审理后以政府颁发林权证给丙的行为违反了《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为由,判决撤销了丙的林权证,但同时驳回乙要求政府向乙颁发林权证的诉讼请求。
本案当中既然法院认为政府颁发给丙的林权证是违法的,为什么在判决时只撤销丙的林权证,而不同时判决政府向乙颁发林权证呢?
(作者:叶林 QQ:1846904128 网站:http://www.fl168.com/Lawyer458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