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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一房两卖”的赔偿问题

时间:2010-09-10

        2007年,甲某与拆迁方达成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协议书约定,拆迁方拆除甲某坐落于福州市鼓楼区某处的私房,并安置甲某某小区东南向的601701两个单元。房屋被拆迁后,甲某根据拆迁方的通知前往选房时发现,该小区的601701两个单元已经被拆迁方另售他人。此后,拆迁方提供另外两套房屋给甲某,但甲某认为拆迁方提供的房屋不符合约定,遂拒绝接收房屋。双方协商不成,20081月份,甲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拆迁方赔偿损失。最后,法院判决拆迁方退还甲某已付购房款80万元并支付利息,支付甲某房屋差价损失78万,并承担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80万元。

上述案件针对的是拆迁安置房被“一房两卖”的损失赔偿。实际上,“一房两卖”还经常发生在开发商与购房者当中。有不少开发商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买卖协议书之后,又与他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协议书,照成“一房两卖”。

       针对上述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因此,如果开发商“一房两卖”,那么购房者可以要求开发商返还已付购房款和利息、赔偿损失(例如上述案例中讲到的“房屋差价损失”)和要求开发承担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作者:叶林  QQ1846904128  网站:http://www.fl168.com/Lawyer45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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