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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签书面山地承包合同可能构成事实上的承包关系

时间:2010-09-03

        200010月,甲村以公开招投标的方式发包某处山场已经成林的柑橘园,承包期限10年。招标公告规定,中标者应在中标后7天内交纳押金2000元及订立合同。该村乙以2500元中标后,因与甲村对柑橘园中的柑橘清点株数不一致,遂拒绝向甲村交纳押金2500元,致使合同未能订立。此后,乙对柑橘园进行了经营和管理,并按照每年2500向甲村交纳承包费。20054月,甲村为发展麻竹,在与乙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将乙经营的柑橘园中的柑橘树全部砍掉。事后,乙向法院起诉甲村,要求赔偿前期投入3000元,及预期利益50000元。

        法院在审理的过程中委托该县农业局对该片柑橘园的产量、成本进行鉴定,并委托该县物价鉴证中心对柑橘售价进行鉴定,确定该柑橘园乙当年的可得利润为13576.78元。最后,法院认为甲村与乙构成事实上的承包合同关系,甲村擅自砍伐柑橘树属于违约行为,遂判决甲村赔偿乙前期的投入3000元和预期利益损失13576.78元,合计16576.78元。

本案焦点是:进行山地承包经营没有签订书面承包合同是否构成事实上的承包关系,并对双方有法律效力?

       甲村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发包某山场的柑橘园,乙中标后,由于双方对柑橘园中的柑橘清点株数不一致,双方未签订书面的承包合同。从乙中标后,即从2000年开始到2005年甲村将柑橘园的柑橘树砍掉为止,乙投入人力、财力和物力对柑橘园进行经营管理,并且每年向甲村交纳承包费,甲村也接受。《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因此,虽然《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应当采用书面合同的方式,但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本案中甲村与乙的承包合同已经成立,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双方构成事实上的承包关系,所以是有法律效力的。

   (作者:叶林  QQ1846904128    网站:http://www.fl168.com/Lawyer45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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