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于2008年2月4日发布,于4月1日实行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法发〔2008〕11号)中规定的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案由有22个;与合伙企业有关的纠纷案由有3个;与破产有关的纠纷案由有9个。认真分析法律关系,准确选择诉由,有利于法院准确确定案件诉讼争点,对于律师确定代理思路和正确适用法律的作用非常重要。现摘录相关民事案由如下,供大家学习与参考。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
(法发〔2008〕11号)
第九部分 与公司、证券、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
二十二、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241、股权确认纠纷
242、股东名册变更纠纷
243、股东出资纠纷
244、公司章程或章程条款撤销纠纷
245、公司盈余分配纠纷
246、股东知情权纠纷
247、股份收购请求权纠纷
248、股权转让纠纷
249、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效力纠纷
(1)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效力确认纠纷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撤销纠纷
250、发起人责任纠纷
251、股东滥用股东权利赔偿纠纷
252、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赔偿纠纷
25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股东利益赔偿纠纷
254、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赔偿纠纷
255、清算组成员责任纠纷
256、公司合并纠纷
257、公司分立纠纷
258、公司减资纠纷
259、公司增资纠纷
260、公司解散纠纷
261、公司清算纠纷
262、上市公司收购纠纷
二十三、与合伙企业有关的纠纷
263、普通合伙纠纷
264、特殊的普通合伙纠纷
265、有限合伙纠纷
二十四、与破产有关的纠纷
266、申请破产清算
267、申请破产重整
268、申请破产和解
269、职工权益清单更正纠纷
270、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271、取回权纠纷
272、抵销权纠纷
273、别除权纠纷
274、破产撤销权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