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股东能否
直接提起要求清算的诉讼?
依据公司法第181条和第184条的规定,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法人营业执照是公司解散的法定事由,公司应当在该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公司解散后应当自行组织清算,在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或者控股股东不履行清算义务时,债权人可以提请法院强制清算。
根据2008年5月12日《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债权人与股东申请法院强制清算的条件更加明确、具体。该规定第七条明确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二)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三)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
具有上述情形,债权人未提起清算申请,公司股东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综上所述,有限责任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股东应当先自行组织清算,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后还没有自行组织清算,债权人也未提起清算申请时,公司股东才可以向法院提起强制清算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