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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权纠纷需先由政府处理

时间:2010-08-24

1987年甲村村民吴某在村某山上种植荔枝树2棵、龙眼树12棵。这些果树长期由吴某管理和收益。2009年,甲村老人会的代表人周某与该村14组的村民周某某签订一份《果林承包合同》。该合同约定周某现有的荔枝树2棵、龙眼树12棵(实际就是指吴某种植的果树)等果树发包给周某某经营发展生产,承包期限10年。

吴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决荔枝树、龙眼树等归其所有。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本案属果树所有权纠纷和林地使用权争议,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应由行政部门处理,遂驳回了吴某的起诉。

法院为什么要驳回吴某的起诉呢?

    《森林法》第十七条第二、三款规定:“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因此,吴某的纠纷必须先通过当地政府处理,待政府处理后,吴某对政府的处理结果不服的才可以向法院起诉。

   (作者:叶林  QQ1846904128   网站:http://www.fl168.com/Lawyer45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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