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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房转让合同是否有效?

时间:2010-08-15
期房转让合同是否有效?

案例:吴先生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因房价上涨,他又在2005年3月与张先生签订了《转让合同》,将期房加价转让给了张先生。张先生购买后不到二个月,上海的房价就开始下跌,张先生买的期房缩水二十万元。张先生于是将吴先生告到法院,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并返还房款,理由是上海在2004年4月底就不允许期房买卖了。

 

《解答》:不能仅因出卖方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而认定转让合同无效。其理由是:房屋买卖合同的买方在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前,其虽不能享有房屋所有权,但享有买卖合同上的债权。而债权转让是合同法赋予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之一,没有理由不允许当事人转让自己的合同权利,因此买方再予转让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至于上海市目前关于“期房限转”的地方性规定,其所规定的是当事人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前的再转让行为,房地产登记部门不予办理登记,该规定所产生的后果是受让方可能要承担无法实际取得房屋的风险,但并不影响转让合同的效力。

 


我的解读:期房的转让,实际上是购房人将对开发商享有的债权转让给下家。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只要通知债务人就可以了,所以期房转让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因而转让行为是合法有效的,所以张先生不能以违反期房限转政策为由退房。

 

上海的地方政策不允许期房转让,主要是在房地产登记上不会记载下家的名字。在产证办出来之前,房屋登记上只会记载预告登记的权利人也就是上家的名字,所以这对下家来讲是存在很大风险的。以本案为例,如果房价不是下跌而是上涨了,如果吴先生想毁约的话是轻而易举的事:吴先生只要办好小产证后马上过户给别人就可以了,因为张先生的名字没有登记过,所以不能阻止吴先生买给他人。因为房屋已经出卖给他人,所以他只能要求吴先生返还房款并按合同支付违约金。也就是说,如果房价上涨的利润超过吴先生可能承担的违约金的话,上家毁约的情况就容易发生了,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对下家是很不利的。

总之,在“限转”政策下转让期房是合法有效的,但往往下家会承担额外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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