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来说,拆迁补偿与建筑面积有关,与房屋市场评估价有关,不应当与人口因素有关,但是由于拆迁拆的不仅仅是房子,还涉及到和谐、稳定以及政府对老百姓的安置,因此,实际操作的拆迁政策往往考虑到人口因素。上海市现行的关于人口因素方面的拆迁政策就主要有两个,一个是260号文,一个是61号令,两个政策的规定本身就有条款矛盾,这样动迁部门更加无法有效执行。比如关于“他处有房”的规定,260号文在他处拥有私有住房所有权也认定为在本市有其他住房,而61号令他处有房是指本市他处的公有住房使用权。还有一个通俗的说法是“只能享受一次动迁安置”的问题,如何认定某人户口在拆迁房屋内,但是曾经享受过拆迁安置,而不能重复安置呢?在拆迁信息还未联网的情况下,这些问题在实践中是很难认定的。实践中,动迁部门认定为准,动迁部门的权力大了,很多问题也随之而生。目前,套型保底加廉租房政策在试点,其实也是想解决这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