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的建设方通过招标将某住宅项目工程发包与施工方某建筑工程公司,并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订立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中标备案的合同),同时报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此后,双方又私下另一份同名的合同(以下简称非中标备案的合同)。这就是建筑行业所谓的“阴阳合同”。那么,这样两份合同约定不一样导致工程价款不一样时,应当适用那一份合同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应当适用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款的根据。
但是,这是针对双方存在争议的情况,在实践中有一种情况,即使施工方认为应当适用中标备案的合同(主张按中标备案的合同一方多为施工方),但是,法院也很可能会不支持施工方的请求。
有的施工方向建设方报送的结算价未按照中标价,实际比中标价低,而事后又以法律规定应当按照中标备案的合同的约定来结算工程款为由,推翻原先向建设方报送的结算价。我国民法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也就是说,虽然法律规定以中标备案的合同为准,但是如果当事人自己愿意履行非中标备案的合同,那么只要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或者因为损害第人人合法权益被撤销,法律并不禁止当事人自愿履行非中标备案的合同。
因此,虽然法律规定应当以中标备案的合同作为结算工程款的依据,但是如果施工方向建设方报送的工程结算价本身就不按中标备案的合同来结算而建设方又接受的,那么施工方又以法律规定应当按照中标备案的合同来结算工程款,认为报送无效或者要求按中标备案的合同追加工程款的,法院通常不会支持。
(作者:叶林 QQ:1846904128 网站:http://www.fl168.com/Lawyer458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