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设工程工程款支付引起纠纷案件中,常常出现这样一种情况。施工方按照与建设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按工程师确认的工程量计算工程款比建设方预计的要高得多,而有的工程项目是需要经过财政评审中心审核的,财政评审中心的审核结论,又往往比施工方计算的工程款少。这时建设方往往拿出财政评审中心的审核结论,认为这是政府的审核意见,应当按照这个审核结论来计算工程款。
《财政部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工程预(结)算竣工决算审查管理工作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对凡有国家财政性(包括预算内、外)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必须经过财政部门(包括经财政部门委托的审查机构或中介机构)审查。”第三条规定:“财政部门对建设项目的预决算审查,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审查核批建设项目竣工财务结、决算,出具竣工结、决算审查结论,并作为国有资产交付使用和项目竣工验收的依据。”有的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依据此条规定,认定应该按照财政评审中心的审核结论来结算工程款,然而,这是对法律适用的错误。
我国法院处理合同纠纷案件的原则是允许当事人“意思自治”,即只要当事人的约定不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就可以了。上述财政部的规定,并非法律、行政法规,也非强制性规定,只是财政部对建设单位资金的监督和管理而已。为此,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一他字第4号《关于人民法院在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如何认定财产评审中心出具的审核结论问题的复函》指出:“财政部门对财政投资的评定审核是国家对建设单位基本建设基金的监督管理,不影响建设单位和承建单位的合同效力及履行。但是建设合同中明确约定以财政投资的审核结论作为结算依据的,审核结论应当作为结算的依据。”
因此,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的审核结论不对建设方和施工方的约定产生约束力。也就是说,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的结论只对建设方产生行政上的监督管理作用,但是不影响施工方,建设方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向施工方支付工程款。当然,如果建设方和施工方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按照财政评审中心的审核结论,那么应当依据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的审核结论来结算工程款。
(作者:叶林 QQ:1846904128 网站:http://www.fl168.com/Lawyer458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