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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纠纷案件的管辖

时间:2010-08-03
     苑律师:15966646477
 建筑工欠款程合同属于合同纠纷,应适用关于审理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即被告所在地及合同履行地,而不适用不动产所在地管辖。
        理由如下:
      首先,建筑工程合同从性质上讲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69条规定有名合同,同时规定在本法没有规定的情况下适用本法287条关于承揽合同的规定;
      其次,再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明确建设工程合同区别狭义的不动产纠纷,在管辖上排除了专属专属管辖,而是以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上述司法解释第24条规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也可以印证上述规定。因此,一般适用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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