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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公司也被冤枉了?

时间:2010-07-30

   《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中通常有三方当事人,拆迁方、被拆迁方和受拆迁方委托拆迁的拆迁公司。例如,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中当事人分别为:拆迁方为福州市土地发展中心,被拆迁方为王强,受拆迁方委托拆迁的拆迁公司为福州某拆迁工程处。有的时候当事人为图省事在《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中只写明两方当事人,即受委托委托的拆迁公司和被拆迁方。

在履行《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引起的诉讼中,常常有因为拆迁公司强拆房屋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如果三方有在《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中明确双方的地位,那么被拆迁方直接起诉拆迁方,做为受委托拆迁的拆迁公司,只要在合法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就可以了,无需承担法律责任。

但如果《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的当事人双方只是受委托的拆迁方和被拆迁方,即只有拆迁公司和被拆迁人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那么引起纠纷,拆迁方可依据《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的约定直接起诉拆迁公司。有不少拆迁公司就因为这样常常被法院判决要和拆迁方一起对被拆迁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笔者认为法院这种做法值得商榷。

《民法通则》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合同法》第四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拆迁公司作为拆迁方的代理人,其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应当由作为委托方的拆迁方来承担。作为拆迁公司在履行《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的过程中,因为拆迁方的原因不想继续履行义务,那么这时应当向被拆迁方披露其行为是受拆迁方委托实施的。此时,作为被拆迁方则可以选择是向拆迁公司还是拆迁方来主张赔偿责任,而且被拆迁方一旦确定选择一方主张权利后,就不可以再更改。
         (作者:叶林  QQ1846904128   网站:http://www.fl168.com/Lawyer45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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