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系夫妻,双方婚生子丙和丁。乙于2005年4月死亡。此后,甲单位房改,甲使用了乙的工龄折算房价,购买了夫妻原承租的单位公房,并办理了甲个人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2009年4月份甲立遗嘱该房屋归丁继承,同年10月份,甲去世。分割房产时,由于丙拒绝配合办理继承过户等手续,导致丁无法按父亲遗嘱取得房产。丙丁双方协商无果,丁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决房产归其继承。
丁向法院提出按父亲遗嘱房屋应该归其继承。但丙则认为父亲当初购买房屋时使用了母亲的工龄,因此,该房屋应当为父母亲的夫妻共有财产,其中属与父亲甲的那部门按遗嘱归丁继承没意见,但属于母亲乙的部分应当按法定继承,两兄弟都有分。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夫妻一方死亡后夫妻关系因死亡而自动解除。因此,甲在乙死亡后利用乙的工龄购买的房屋属于甲的个人财产,而不属于其夫妻共同财产。因此,甲的遗嘱效力及于整个房产。
最后,法院判决遗嘱有效,房产归丁继承。
(作者:叶林 QQ:1846904128 网站:http://www.fl168.com/Lawyer458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