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遗嘱的形式除了自书和代书外还有其他形式,本文只讲这两种常引起遗嘱继承纠纷的形式。
自书遗嘱是指遗嘱人亲笔书写的遗嘱;代书遗嘱是指遗嘱人外的其他人代为书写,并由代书人和遗嘱人在遗嘱上面签字的遗嘱。由于我国传统观念的缘故,很少当事人在健康时立遗嘱,往往是到立遗嘱时,当事人病情已经非常严重,有时甚至吃饭、说话都非常困难,这时所立遗嘱无论是自书还是代书,只要法定继承人认为侵害他的权益,就会提出立遗嘱人神智不清等,遗嘱非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为理由要求法院撤销遗嘱。
因此,自书遗嘱和代书遗嘱的效力往往决定了遗嘱继承人和法定继承人之间诉讼博弈的胜负。下面介绍两种遗嘱诉讼中常见的处理方式:
一、两个代书人和遗嘱人都在遗嘱上面签名,并写上年、月、日的。这种情况下,遗嘱是有效的,一般没有争议。但是,有一种情况是代书人当中有一方与遗嘱人有利害关系,那么,这类案件在司法实践当中,只要其见证人的证词能互相印证,法院一般按照自书遗嘱来对待,也就是说这种情况遗嘱也是有效的。
二、遗嘱是由其他人代写的,但是代写人没有签字,也查不清楚是谁代写的。这种情况下,只要遗嘱人有签名,并注明年、月、日的,一般按照自书遗嘱对待。
三、遗嘱只有遗嘱人签名,并按手印,但没有年、月、日的。这种情况,虽没写明年、月、日,但确为遗嘱人真是意思表示的,一般当做自书遗嘱来处理。
(作者:叶林 QQ:1846904128 网站:http://www.fl168.com/Lawyer458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