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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盲承租方不付租金被判赔偿

时间:2010-07-22

甲乙双方在200911日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甲方将其所有的店面出租给乙方,租期为200911起至20101231止,租金每月1万元;乙方支付甲方押金1万元,如果乙方违约不支付租金,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没收押金等等。协议签订后,甲方于20099月份突然将乙方店面外的道路改为停车厂,并用铁栏杆封闭,致使乙方的店面出口被堵塞。

到此为止,本来甲方造成乙方店面外的通道被堵塞的行为属于甲方的过错,如果乙方此时能及时对甲方的行为提出异议,甚者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经营损失,但是乙方没有这么做。乙方认为自己有道理无需找甲方协商。于是,从200910月份开始,乙方拒绝向甲方支付租金。

经过甲方多次口头催缴无果后,甲方在20101月份向乙方发出律师函告之乙方,由于其长期不付租金现宣布解除合同,并请乙方在收到律师函后3天内交出租房,同时没收押金1万元。乙方收到律师函后仍置之不理。

甲方遂于20103月份向法院起诉。最后,法院判决乙方须向甲方支付剩余的租金,由于合同约定租期到20091231日,因此,从20091231日起到实际交付房屋之日止还需按原租金支付场地占用费给甲方,同时由于甲方本身也存在过错,法院判决乙方只需支付甲方租金和场地占用费合计金额的60%,剩余40%由甲方自己承担,另外甲方有权没收乙方的押金1万元。

   (作者:叶林  QQ1846904128   网站:http://www.fl168.com/Lawyer45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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