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双方在2009年1月1日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甲方将其所有的店面出租给乙方,租期为
到此为止,本来甲方造成乙方店面外的通道被堵塞的行为属于甲方的过错,如果乙方此时能及时对甲方的行为提出异议,甚者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经营损失,但是乙方没有这么做。乙方认为自己有道理无需找甲方协商。于是,从2009年10月份开始,乙方拒绝向甲方支付租金。
经过甲方多次口头催缴无果后,甲方在2010年1月份向乙方发出律师函告之乙方,由于其长期不付租金现宣布解除合同,并请乙方在收到律师函后3天内交出租房,同时没收押金1万元。乙方收到律师函后仍置之不理。
甲方遂于2010年3月份向法院起诉。最后,法院判决乙方须向甲方支付剩余的租金,由于合同约定租期到2009年12月31日,因此,从2009年12月31日起到实际交付房屋之日止还需按原租金支付场地占用费给甲方,同时由于甲方本身也存在过错,法院判决乙方只需支付甲方租金和场地占用费合计金额的60%,剩余40%由甲方自己承担,另外甲方有权没收乙方的押金1万元。
(作者:叶林 QQ:1846904128 网站:http://www.fl168.com/Lawyer458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