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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清理整治违法建设的通告

时间:2010-07-18

为遏制我市非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维护城市建设的正常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市政府决定对市区违法建设进行进一步清理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市市区内,未经规划、国土资源部门批准,或不按规划审批要求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逾期未拆除的临时建设,均属违法建设。  

    二、违法建设必须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所在区人民政府组织当地乡镇、街道、城市管理执法、国土资源等部门依法强制拆除。违法建设使用的建筑机械、建筑工具和建筑材料,执法部门可依法予以暂扣。  

    拆迁或者拆除违法建设一律不予补偿、赔偿。  

  三、非法买卖土地(包括地面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由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依法立案查处,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供水、供电、供气、邮政、电讯、有线电视等公用事业单位不得对违法建设提供专业服务。供水、供电部门应当加强对转供水、转供电的管理,禁止转供单位向违法建设供水、供电;对私自接水、接电行为,依法查处。  

     五、房管、工商、环保、文化、卫生、税务等办理证照的行政管理部门,应依法核对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对使用违法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不予核发证照;已核发的,应当及时纠正。对参与违法建设的建筑单位,不得参与任何市政工程招标。  

     六、未经规划和国土资源部门批准,擅自以新农村建设、城中村改造、集资建房或者其他名义变相进行土地交易和开发建设的,均属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有关部门应当立案查处,责令当事人恢复土地原状。  

     七、对阻挠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对鼓动、组织暴力抗法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从重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八、各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辖区清理整治违法建设工作的统一领导。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有属地管理的职责,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内违法建设的检查,发现有违法建设的,应当制止并及时组织相关执法部门依法强制拆除。  

    村(居)民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发现管辖范围内违法建设的,应当及时劝阻,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时配合相关执法部门查处违法建设。  

    九、城市管理执法、国土资源、城市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加强执法巡查,密切配合,及时查处违法建设。对群众举报投诉的违法建设行为,接到举报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及时到场处理。  

    十、各区人民政府及所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相关责任人予以效能告诫;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对参与非法买卖土地、违法建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由监察部门对当事人予以严肃查处,在本通告颁布施行后仍从事违法建设的,从严从重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十一、欢迎广大市民对违法建设和非法买卖土地行为向国土资源、规划、城管执法等部门举报;发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非法买卖土地和违法建设行为的,及时向市、区纪检监察部门举报。  

    十二、本通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各县市参照执行。  

     附:举报电话市城市管理执法局83312385市国土资源局83327119市监察局83351502鼓楼区城管执法局87620670鼓楼区国土资源分局87534569台江区城管执法局83268615台江区国土资源分局83262842仓山区城管执法局83474934仓山区国土资源分局83539990晋安区城管执法局83658340晋安区国土资源分局87323068马尾区城管执法局83989110马尾区国土资源分局83683939

                                              福州市人民政府

                                             00七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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