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是应该由市政府或法院来强制执行,理由是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实际上,这是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误读。
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有权决定强制拆迁的政府只有市、县,区政府是没有权利决定的,自然也无权组织有关部门来实施强制拆迁。但是,这是在被拆迁户的房屋是合法建筑的情况下,若被拆迁户的房屋是违章建筑,那么区政府组织城管、国土等部门联合强行拆除则另有法律依据。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此外,
(作者:叶林 QQ:1846904128 网站:http://www.fl168.com/Lawyer45849/)